如果公民成为残疾人的话,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的,伤残等级不一样的话,影响的程度也不一样,能够领取的伤残待遇也是不一样的。伤残待遇之前必须办理伤残等级评定,那么在
如果公民成为残疾人的话,那么肯定是会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的,伤残等级不一样的话,影响的程度也不一样,能够领取的伤残待遇也是不一样的。伤残待遇之前必须办理伤残等级评定,那么在烟台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再去办理伤残等级评定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
一、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条件是什么
1、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五条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第七条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二、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办事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83号芝罘区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惠民服务大厅5号窗口
三、烟台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民政部2007年7月民政部令第34号通过,2013年7月民政部令第50号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政厅鲁民〔2014〕5号“残疾等级评定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烟台市可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但是必须了解办理地点,一般都是到芝罘区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惠民服务大厅去办理,如果是精神病患者需要办理伤残等级评定的话,那么需要由与之相关的关系人去进行申请,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