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才可依法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的,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意外身亡的,该身亡职工的亲属是可以依法申领一次
国家要求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才可依法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的,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意外身亡的,该身亡职工的亲属是可以依法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申领人必须携带相关的材料到相关的主管机构才可申请办理该申领业务的,在酒泉办理该业务在哪办理呢?小编带大家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办理地点
酒泉市金塔县文化街66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工伤失业窗口
二、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受理条件
因工死亡的人员家属。
三、酒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在酒泉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业务的法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六十九条的相关通知规定,申领人必须是因工死亡的人员家属。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