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种类

对于烟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种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8 09:38:14

对于烟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种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有哪些种类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实际生活中,辅助器具的具体种类有:(1)假肢,包括上股假肢和下肢假肢。上肢假肢如假手等,下股假肢如小腿、大腿假肢、髓离断假肢、膝离断假肢等。(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展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躁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3)假眼。(4)假牙。(5)轮椅。(6)步行器、手杖等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的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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