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原文)

对于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原文)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武汉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7 12:18:29

对于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法律原文)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武汉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从业人员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地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工伤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少职业病危害。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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