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22 17:55:20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60元的补足到1260元。

同时,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1060元调整为1140元,增加8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由老标准的930元调整为1020元,增加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老标准为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老标准为50元。

三:生活护理费方面:以2018年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9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19元/月。

新标准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8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同时,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咸阳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