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受理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60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58号)、各市、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站。
五、办理时限
60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