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1.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的; 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的。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 ? [示范文本下载] |
纸质3份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2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3 | 《劳动能力鉴定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安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4 |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 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及电子版 | 申请人提供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5 | 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人民法院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6 | 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人民法院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7 |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人民法院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8 | 工伤职工身份证?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公安部门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依法诉讼的法院判决书; (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五) 法院出具的参保单位破产、解散、拍卖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9 | 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10 |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社会保障部门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11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
12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
13 |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节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
14 | 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执行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 验原件,复印件3份及电子版 | 《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一百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时,第三责任人不支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 (三)申请人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第三责任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四)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资料; (五)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八)因第三责任人确无财产可执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执行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审查
3
特殊环节
4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魏曼丽 | 5个工作日 | 对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及有关要求审查,要求:1、申请材料真实有效;2、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情形;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卯圣 | 5个工作日 | 对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及有关要求审查。 |
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审核,报省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
|
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 白琳 | 15个工作日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省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给予支付,不予批准不给支付。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魏曼丽 | 5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给付工伤待遇。 |
四、办理地点
安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科306室(安顺市市府路加油站对面,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中段21路、3路、4路、14路、15路等公交车经停,可在轿子山小区、市住建局等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41、42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社会保险法》第41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2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