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会时不时地发生一些“意外”在人们的生命中,人们在面对这些意外所带来的伤害累计后总是因“伤痕累累”而没有足够的“生命安全保障”而束手无策,而各种各样的保险总是
生活中总会时不时地发生一些“意外”在人们的生命中,人们在面对这些意外所带来的伤害累计后总是因“伤痕累累”而没有足够的“生命安全保障”而束手无策,而各种各样的保险总是能在意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一种人身安全的保障。人们在“意外”到来之前购买保险会大幅度地起到一定的作用,那么在商业上的竞争也有一种保险叫商业保险,但是人们常为不所知的便是商业保险受益人能填哪些人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这类疑惑吧。
一.商业保险受益人能填哪些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事关保险金归属的一项,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投保时填写受益人时,一般可以指定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
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因此,只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如不及时更改,万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可能与投保人的初衷相违。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且投保人提出要更改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以防止道德风险。
当然,许多投保人在购买保单时,常常选择不指定受益人。对此类未指定保险受益人的,身故后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割,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来做分割。但继承人必须证明身份,并要办理公证。这样,不仅在理赔上耗时耗力,还可能引起家庭成员争夺保险金而伤了感情。
保险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主要是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决定,特别是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保险,受益人一定要被保险人认可同意才行。一般情况下受益人都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者是有直接抚养、扶养关系的。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于多人的保险,在保险赔偿发生后将会按比例赔偿。对于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保险,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全额赔偿,此时赔偿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建议你最好就将受益人填被保险人的,这样也比较方便,因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人就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二.商业保险法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申请商业保险后,商业保险受益人在填写哪些其他被保险人时,一定要事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家人进行深入交谈,经过慎重考虑后在最后填写,且一定得符合《商业保险法》条例,具有充分的资格,否则一经填写递交保险公司上层,想要改就得通过很多繁琐程序,且要付较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一定要合理协谈、考虑周到。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在线直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