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有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有住房租金的,经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区房产公司、房管站、单位房管部门)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享受与优抚对象同等的租金核减标准。2、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核减租金。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4、《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持证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携带材料去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第二步:区房产公司对直管公产公有住房进行审核第三步:区房管局批准第四步:市房管局备案第五步: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0号)具体内容见附件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hdqzwfw.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