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给付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低收入家庭标准范围内,且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1、由申请人或其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08 19:36:03

一、办理条件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低收入家庭标准范围内,且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4、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程序开展入户调查;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户籍地与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7、区县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8、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9、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户籍地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10、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五、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3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西青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此项无需收费

八、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http://xqqzwfw.tj.gov.cn/)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