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5月5日,小强与老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强购买老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某号房屋。小强于2016年6月1日付清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后小强于无意中得知案外人
【案情】
2016年5月5日,小强与老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小强购买老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某号房屋。小强于2016年6月1日付清全部房款并完成过户。后小强于无意中得知案外人唐某曾于2016年年初在该房屋中自缢身亡。小强随即找老王询问,老王表示其2015年从唐某的配偶处购得该房用于投资,并不知晓凶宅一事;小强表示其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所用,而老王故意隐瞒房屋系“凶宅”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欺诈行为,故主张撤销其与老王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老王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老王表示“凶宅”系迷信说法,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故不同意小强的要求。
【律师分析】
房屋系“凶宅”是否属于合同被撤销的事由?
本案处理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对”凶宅“进行法律理解。“凶宅”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房屋。在我国,对“凶宅”感到厌恶、恐惧、排斥是普遍存在的传统心理,“凶宅”房屋的市场价值也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贬损,但“凶宅”本身并不构成合同被撤销的事由,只有当卖方刻意隐瞒房屋系“凶宅”这一事实且对买方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才能认定卖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支持买方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小强并未举证证明老王对“凶宅”知情并刻意隐瞒,因此须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