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以后,地方法院应在七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有两种方式,一部分是枪决,一部分是注射。
采取注射执行死刑是趋势,已经被越来越多地采用。
死刑可以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以后,地方法院应在七日之内交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有两种方式,一部分是枪决,一部分是注射。
采取注射执行死刑是趋势,已经被越来越多地采用。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前,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死刑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分钟,其心理会发生什么变化,我们只能猜测,谁也无法准确描述。根据一些心理学书籍的描述,死刑犯的心理主要有:
1.恐惧绝望。严重的甚至出现面色苍白、茫然失措、战栗虚脱、两腿发软、不能行走等状态,或目光呆滞、思维迟钝,或不思饮食,无法入睡,陷入极度恐惧、焦虑与绝望之中,甚至盼望早日执行,以免承受精神上的煎熬。
2.求生希冀。绝大多数罪犯在得知死刑的一审判决后,即便无任何上诉理由,亦会抱侥幸改判心理上诉,或借此拖延死刑执行,有的甚至幻想出现有利于己的重大变故,如大赦、特赦,被害人改变证词等。
3.内疚忏悔。通过诉讼过程回顾与反思自己的人生经历及犯罪行为,经过内心善与恶的较量,良知有所复萌,产生内疚感,以遗言、遗书表达自己的忏悔之意和对亲人的眷念之情,并以此告诫他人。
4.迁怒于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对被判处死刑极端不满,迁怒于被害人、检举人、司法人员或社会。
5.心理补偿。在被执行死刑前提出穿新衣、会见亲人等各种要求,以求得到最后的心理补偿和愿望的满足。
6.无所谓。视生命为儿戏,不珍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对死刑抱玩世不恭的态度。
7.自我显示。面对死刑执行,无可奈何,便运用自我心理调节机制,以“精神胜利法”平衡心态,在执行死刑时故作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