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梅桢诉黄某某事件时间线
2019年10月,北京大学女博士梅桢因参加律师职场真人秀《令人心动的OFFER》而走红;
2021年7月7日,华东政法大学发布拟聘人员公示,梅桢拟聘岗位为:师资
一、梅桢诉黄某某事件时间线
2019年10月,北京大学女博士梅桢因参加律师职场真人秀《令人心动的OFFER》而走红;
2021年7月7日,华东政法大学发布拟聘人员公示,梅桢拟聘岗位为:师资博士后/专任教师。
2021年7月9日,华政大四学生黄某某在微信公众号“小黄with他胡思乱想的脑子”上发表《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一文,就梅桢本科院校招生门槛低、通过留学生通道就读北大、知网论文发表期刊属于C扩经济学类期刊、在学校附近创办文化传媒公司四点提出质疑,认为梅桢学术能力水平不足以胜任华政教职,引发校内外热议。
2021年7月23日,梅桢发布微博,称自己主动放弃任教机会;
2021年9月,梅桢认为黄某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一)和黄某某(被告二)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2021年11月8日,黄某某发表《对梅桢起诉我一事的简单回应》一文,文中确认梅桢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表示“考研冲刺期间遭遇此事已属不易”,随后该消息通过社交平台被广泛转发,一时之间网络上关于“梅桢专门挑考研、法考的时间点起诉”的阴谋论大肆传播。
本文就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二
本事件中的法律适用要点
(一)梅桢选择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合理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时需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被告一为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主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被告二为黄某某。前者是法人,企业基本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后者是自然人,个人信息难以获得。深圳市南山区是腾讯公司的注册地,梅桢起诉该主体可要求法院开具调查令获得黄某某的身份信息,以便列为共同被告。其次,本案作为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为一万元人民币,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如果微信服务器位于腾讯总部,那么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样符合法律规定。
(二)华政学子的“尽职调查”是正当监督还是名誉侵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使其社会评价与社会活动相对应,对名誉权的侵犯将导致个人社会评价不正当的贬损。黄某某发布《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一文的时间,正值梅桢应聘岗位公示期,作为华政在校学生对本校拟入职教师的能力及学术背景进行调查无可厚非,民法典1025条也赋予了公民舆论监督的权利,但其文章中是否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形需要法院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中关于公众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冲突,有以下观点:行为人行使监督权应在何种程度上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哪里,需要反复斟酌和衡量。面对公众人物时,还应将适度的容忍义务考虑在内并把握容忍的底线。
三
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要点
(一)整体事实是否基本属实
舆论监督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严重失实,若要求黄某某文章里每一个细枝末节都准确无误,既不现实,也是对舆论监督的极大限制。仅有轻微失实或部分失实,少量细节与事实有偏差,尚没有达到因此而影响文章整体真实性的情形,都有可能评价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二)引述事实是否尽到核实义务
无论是传来的事实和证据本身,还是黄某某表露出的价值判断,都会通过网络被极速扩散和无限放大。因此,引述事实对名誉侵权的抗辩并不当然成立,黄某某不予审查核实证据或审查不力而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之规定,应结合黄某某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审查黄某某是否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核实和斟酌: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
(三)举报言辞是否超越合理限度
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不同的言辞在不同的语境下呈现出来的意涵也不尽相同。网络文章往往含有夸张、随性的成份,一味地要求发文人言辞必须严守中立、克制,显然不符合网络时代的语言特色。《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一文虽可能存在一些猜测性、主观性的语句,但只要以一般人评判能力,这些词句不会固化或显著降低大家对梅桢的社会评价,不应一味认定侵权。应允许黄某某在一定合理限度内以更具文采、更能吸引读者的言辞达到博取关注、维持热度的效果,而这个合理限度,便是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最大限度。
四
结语
网络发表信息无比便利的今天,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对公众人物、公众事件发表观点,而普通人的影响力又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刻。希望本案的判决,可以确定网络言论合法的边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作 者 简 介
刘雨婷
擅长婚姻家事纠纷,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民商类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这件事要追溯到梅桢被华东政法大学录取为教师的事情了,当时有学生质疑梅桢能否胜任此职位,并列出了一系列的原因,首先,因为梅桢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是外籍,所以相对于华东政法大学通过高考以及各种考试考上的学生来说,她其实算是走了捷径,其次则是她的北大毕业论文是查不到的,该学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看法。后来梅桢给出的反应则是选择辞去这一职位,因为身边的亲友因为这件事受到了伤害。
然而在这件事过去快半年之后,梅桢将这名学生诉诸法律,而这名学生最近在准备考研以及法考,当然开庭时间其实不是梅桢定的,但是这半年以来其实有很多时间可以解决甚至是将这件事诉诸法律,但是梅桢没有,有说她这半年的时间是在搜集证据,也有其他的说法。但是这半年的时间里,其实梅桢也是经历了很多,在她的短视频账号中其实可以看出,她在这半年当中也是经历了亲人离世,到现在的有了新生命。不难看出她现在的生活其实是不错的,然而在这时她却选择将该学生诉诸法律,因为让她的名誉受到了损害。
但是其实这名学生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错,这名学生其实分析的不只是她一个人的问题,还有其他几位老师的背景,不过是因为梅桢之前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导致她的人气相对较高,所以大家的关注会比较集中在她身上。而公示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让大家提出看法,如果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可以给予相应的回应,其实也就可以了,倒也没有必要说因为这件事就辞职。作为大学老师,需要教导的学生本就是通过选拔进入大学的学生,更何况这所学校还是出名的政法学校,自然学生会去求证,不然他们在这所学校读书的目的就不是说深造自己,而是随意的学学就好了。
其实最后的结果究竟如何,还是要看开庭的结果,但是网络上的舆论还是比较偏向于学生这一方的。
法律分析:网络上被侵犯名誉权向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