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背景信息,请先参考我这两道回答: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76776505966854414/和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67832835024617742/
文艺复兴以后,古典共和主
相关背景信息,请先参考我这两道回答:https://www.wukong.com/answer/6476776505966854414/和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467832835024617742/
文艺复兴以后,古典共和主义在欧洲政治思潮中的影响与日俱增。根据古典共和主义者的说法,无论“雇佣军”还是“常备军”,都与公民美德及共和精神背道而驰:雇佣军为钱卖命,周身散发铜臭,得胜便趁机洗劫,失利便一溃千里;常备军听命于君主一人的调遣,以备战为职业,在和平时期亦不解散,显然意在震慑并镇压反对者,为专制与暴政添砖加瓦。在古典共和主义的理论图景中,只有身兼平时“公民”与战时“士兵”两重身份的“民兵”,才是自由与共和赖以存续的基础:和平时期作为公民参与日常的社会政治活动,令士兵们在参战时更有保卫家园的自觉,而非(像雇佣军那样)拿钱办事或(像常备军那样)消极听命;随时应征入伍抵御外敌的义务,又让公民们在承平时期居安思危,不忘操习武事、培养武德,免受酒色财气的腐化而堕落。
在欧洲各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雇佣军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常备军与民兵的理论之争一度激烈。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先有克伦威尔“新模范军”被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以后的主流舆论视为反面典型,后有1689年《权利法案》将擅自设立常备军列为詹姆斯二世的罪状之一;常备军在母国的恶名,对北美殖民地正处在发育期的政治思想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近百年后北美独立战争爆发时,英国本土思想家已经开始逐渐接受常备军的理念(比如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辩称,常备军既未足以妨碍公民自由,又顺应了国家现代化与战争专业化的大势),北美殖民地的主流意见却仍旧对常备军嗤之以鼻,不少州在制定州宪法时均写入了“和平时期不得维持常备军”的条款。尽管各殖民地的民兵在独立战争中表现不佳、并未发挥实质作用,但在战后仍被作为北美建国神话的一部分广受传颂,而抗英主力“大陆军”则一俟战争结束即遭解散,其军饷亦遭拖欠,由此导致的1783年“宾州兵变”甚至逼得邦联国会仓皇逃离费城、美国从此迁都。直到1791年瓦巴什战役(Battle of the Wabash),一支大约千人的民兵队,在与印第安部落交战的过程中全军覆没,关于民兵军事能力的迷思才彻底破产,举国上下终于承认:国防安全必须靠职业军队来保障、绝不能托付给业余的民兵;美国本已解散的常备军体系也在此役过后得以重新建立和发展。
不过在此之前,《邦联条例》施行的短短几年间,中央政府过于孱弱带来的不便已然暴露无遗,而1786-1787年间的谢司叛乱(Shays’ Rebellion)则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尽管马萨诸塞州民兵最终还是将谢司叛乱镇压了下去,但在随后的立宪会议中,援引内忧外患为由,主张设立常备军、并将民兵控制权收归中央政府的“联邦派”一时间占了上风。新宪法草案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常设陆军与海军(但对陆军的每次拨款预算不得超过两年),并有权组织、武装、训练、管理和征调各州民兵,只有民兵队伍的军官任命权完全由州政府。
这样一来,常备军与民兵优劣之争,又同联邦派与反联邦派之争挂上了钩。反联邦派指责新宪法允许国会设立常备军乃是包藏祸心、意在实施暴政;联邦派则宽慰道,联邦政府并没有能力组建起强大到足以抗衡各州民兵的常备军,所以无需担忧;反联邦派说既然如此国会便不该插手各州民兵管理;联邦派答曰这是汲取此前邦联国会沦为橡皮图章的惨痛教训,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反联邦派又质问那该如何防范联邦政府故意对民兵疏于管理训练、导致民兵体系日渐荒弛、最终在联邦常备军面前不堪一击?
由于新宪法草案必须交付各州批准方能生效,在若干州议会中占据优势的反联邦派对新宪法的怀疑与排斥,迅速催生了意在襄助各州抗衡联邦政府的第二修正案:“鉴于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对一个自由州的安全实属必要,人民存留与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尽管第二修正案被两个世纪后的“枪权神圣论”者奉为神主牌,但在当时人眼中,修正案所云“人民存留与佩用武器的权利”,只有放在“管理良好的民兵”这一语境下才能理解:任何符合民兵征召条件的公民,均有权响应号召加入民兵(亦即“佩用武器”)、有权在平日里为加入民兵做准备(亦即“存留武器”)、有权要求联邦政府善尽对各州民兵进行组织、武装、训练等义务(亦即“管理良好”),从而防范中央集权的暴政、保障“自由州的安全”。
正因如此,最先提出第二修正案动议的弗吉尼亚州,在本州宪法(以及此后近两百年间五次修订州宪)中却只提及“管理良好的民兵”、未提及“人民存留与佩用武器的权利”,直到1971年第六次修订州宪才将后者补入;反过来,在第二修正案通过前后由“拥枪派”控制的州(比如宾夕法尼亚、肯塔基等),则纷纷修改州宪相关行文、淡化本州居民武器权与民兵效能的关系,以免与第二修正案混为一谈。
由于第二修正案对持枪权的保障以民兵效能为出发点,因此直到二十世纪下半叶为止,几乎没有人视其为推行枪支管理政策的阻碍。在2008年颠覆性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以前,联邦枪支管理政策唯一遭遇的一次宪法挑战发生于1939年的“合众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其时最高法院以8:0的一致意见支持联邦政府,认为第二修正案所保护的,只是对“现如今与维持一支良好管理的民兵之存续或效能有着某种合理关系(has today any reasonable relation to the preservation or efficiency of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的那些类型武器的持有权;由于枪管长度小于18英寸的霰弹枪并不在当时民兵的正常装备之列,因此1934年《全国火器法》(National Firearms Act)对这类霰弹枪的禁令并不损害民兵的效能,故而也并不违反第二修正案。
除了武器的类型之外,武器的携带方式也一度受到严格的限制。事实上,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隐蔽携枪运动”(concealed carry movement)之前,美国社会的主流观念一直认为:持枪者一定要把枪支“公开佩戴”(open carry)、让周围人都能看到并提前有所防备,才是正人君子所为;相反,那些把枪用外衣盖住、或是藏在口袋、手杖、提包、行李箱、车辆里的,多半是阴谋暗算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之徒。
所以早从十九世纪初起,各州便纷纷制定了限制普通民众“隐蔽携带”武器的法律。比如肯塔基州1799年才刚刚修订州宪、声称“公民们为了他们的自卫和本州的防卫而佩用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质疑(the rights of the citizens to bear arms in defence of themselves and the State shall not be questioned)”,1813年就开始立法禁止“隐蔽携带”刀、剑、枪等(除非人在旅途不便佩戴),直到1996年才正式放松管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全美50个州有49个要么完全禁止“隐蔽携枪”、要么严控“隐蔽携枪许可证”的颁发数量,并不认为这与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或各州宪法中的持枪权条款有任何冲突。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书中回忆道,当他于1975年就职高院时,法学界对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众国诉米勒”案判决所说的那样,第二修正案只保护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类型,并且这种保护并不妨碍联邦或各州政府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对枪支的流通与使用进行合理管控。就连身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后(1991年)的演讲中,还痛斥以全美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简称NRA)为首的“拥枪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义、鼓吹放松枪支管制,乃是他“这辈子见过的由利益集团向美国公众实施的最大型欺诈之一”。
然而为何这场“大型欺诈”会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得到策划和实施,又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内斩获如此巨大的成功?这背后最重要的动因,当属保守派白人群体在政治上对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种族隔离、实现种族平等的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强烈反弹。吊诡——或者说讽刺——的是,对民权运动的反弹之所以会导致反对控枪,恰恰是因为在民权运动以前,控枪政策本是种族歧视的重灾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