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依据日内瓦——海牙公约体系,这些公约中对于战争中的“间谍”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
根据海牙第四公约,也就是所谓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附件的第一章第一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依据日内瓦——海牙公约体系,这些公约中对于战争中的“间谍”是有着明确的定义的。
根据海牙第四公约,也就是所谓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附件的第一章第一节“交战者资格认定”和第二章“间谍”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如下一些区分:
首先被俘获合法的交战者能够得到战俘待遇,生命安全应当给予保证。认定“合法交战者”时候,不论对方是正规军还是民兵和志愿部队,都遵从“第一条 一、由一个对部下负责的人指挥;二、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三、公开携带武器;四、在作战中遵守战争法规和惯例。”这么几个特征。
而关于“间谍”的认定则是“第二十九条 只有以秘密或伪装方式在交战一方作战区内搜集或设法搜集情报,并企图将情报递交敌方的人方能视为间谍。因此,没有伪装而深入敌军作战区搜集情报的军人不得被视为间谍。同样,因负责将信件送交本国军队或敌军而公开执行任务的军人和平民也不得被视为间谍。第三十条 当场逮捕的间谍不得未经预先审判而受到惩处。”
日内瓦公约体系中相关认定也基本一致。
那么如果有外籍军事人员被叙利亚政府军或者协助其作战的俄军和伊朗军队俘获,首先只有叙利亚政府方面有权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如果该人员在被俘获时候穿着军装或者佩戴了明显标志,同时公开携带武器,那么显然不能被当做间谍处理。可是如果他们当时企图逃跑,扔掉了武器穿上平民衣服,在核查中以虚假的供述试图欺骗叙利亚政府,那么就很容易被认定为间谍了。
另外,即便不能被认定为间谍也并非就一定可以认定为战俘了。因为日内瓦第四公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