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的社会结构是什么样的?

明代士庶阶级的区别,从《大明律·名例》里关于文武官犯私罪一条就可以看出。这条例规定:文武官职,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6 23:22:53

明代士庶阶级的区别,从《大明律·名例》里关于文武官犯私罪一条就可以看出。这条例规定:文武官职,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为民。发为民的意思就是褫夺仕宦阶级的特权。仕宦阶级最重要的特权是免役。士人一入学校,除本身外,并免户内二丁差役。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明代里役之制,以十家为甲,百家为里,每年按甲轮值为官府服役。里长、甲长在原则上以殷户(地主)充当。里役最为庶民所苦,独仕宦阶级可置身事外。明末刘宗周曾疏言其不平,他说:臣生之初,见现年里役,亦止费二三十金,积至五六十金,今遂有赢至百金者。至一承南粮解户,则计亩约费三五两不等而家尽破矣。独宦户偃然处十甲之外,不值现年。致仕宦家居——乡绅,除免役外,其尊严亦有法令的保障。这法令颁布于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为难,而保全始终为难。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至一承南粮解户,则计亩约费三五两不等而家尽破矣。独宦户偃然处十甲之外,不值现年。致仕宦家居——乡绅,除免役外,其尊严亦有法令的保障。

这法令颁布于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上谕中书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为难,而保全始终为难。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其居乡里,惟于宗族叙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同致仕者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必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著为令。甚至有由所在县官送门皂、吏书、承应,体貌一如在官时。蓄奴也是次要的特权,反之庶民如存养奴婢,便须受法律制裁。至一般进士、举人、贡生、生员,在法律上亦著有优待之条文,死罪至三宥。《明太祖实录》记:洪武二十年三月丙辰,常州府宜兴县丞张福生犯法当死,特宥之。

先是,上以进士、国子生皆朝廷培养人材,初入仕有即丽于法者,虽欲改过不可得,遂命凡所犯难死罪,三宥之。福生以国子生故得宥。太祖以后,这一条法令虽然无形取消,但生员如犯刑章,地方官在行文学校褫革其衣衿以前,仍不得加以刑责。如所犯非重罪,也只行文学校当局,薄责了事。其家道寒苦、无力完粮者,并由地方官奏销豁免,因之不但本人免役免赋,甚至包揽隐庇,成为利源。顺公燮记:明季廪生官给每岁膏火银一百二十两……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月朔望赴县恳准词十张,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语。一般商人和地主的子弟,虽目不识丁,亦相率掉臂而入学校,避赋役,列缙绅,俨然是社会上的上层人物了。

反之,家徒四壁的寒士只要一入学校,取得学校的制服——青衿以后,其地位便已超出庶民,作威乡里。等到一中了举,情形更是喧赫,通谱的、招婿的、投拜门生的、送钱的都争先恐后地来包围了。顾公燮记明人中举情形:明季缙绅,威权赫奕。凡中式者,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即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承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出则乘大轿,扇盖引导于前。生员则门斗张油伞前导。婚丧之家,绅衿不与齐民同坐,另构一堂名曰大宾堂,盖徒知尚爵而不知尚德尚齿矣。

因此,这一批新仕宦阶级,同时也就是大地主。反之,大商人、大地主的子弟可以拿金钱换取科第甚至官位,以此,这两种剥削者同时也成为新仕宦阶级。新仕宦阶级有地位,有大量的土地和金钱,剩余的财货的投资目标是兼并土地和经营商业,因此,他们同时又是大商人。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仕宦阶级,是有明一代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重心,也是大明帝国政权所寄托的基础。中外臣僚士庶之家,靡丽侈华,彼此相尚,而借贷费用,习以为常。居室则一概雕画,首饰则滥用金宝,倡优下贱以绫缎为袴,市井光棍以锦绣缘袜,工匠厮役之人任意制造,殊不畏惮。虽朝廷禁止之诏屡下,而奢靡僭用之习自如。宗室王孙,翩翩裘马,以及乌衣子弟,湖海宾游,靡不挟弹吹箫,经过赵李。每开筵宴,则传呼乐籍,罗绮芬芳,行酒纠觞,留髡送客,酒阑棋罢,堕珥遗簪,真欲界之仙都,升平之乐国也。

今郡县富民,多有素行端洁,通达时务者。

明朝的户部保荐交租多的地主,任命为官员、粮长。然铁脚寄诡普为风气,乡里欺骗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民间洒派、抛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土财,当科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遭世多故,邻之死徙者殆尽,荒落不可居。无论是查田定租,还是编户定役,执行丈量的是地主,负责征收运粮米的还是地主,当里长甲首的依然是地主,质正里中是非、词讼,执行法官职权的“耆宿”也是地主,当然,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

地方官以下之粮长吏胥,则更变本加厉,横征暴敛,如《续诰》所记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额外敛钱之十八种名色: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钱,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又如粮长,科扰粮户,至超过正税数倍: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而地主则是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

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宣德十年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作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政府只好取消了这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理取。从之。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正统元年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正统六年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于是小地主因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

明代的百姓出行到外地必须要向户籍所在地购买路引,否则一旦没有路引出行到外地就会被以逃犯论处。《大诰》第二十一《勾取逃军》:“兵部勾取逃军,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礼……有司刁蹬,不与引行。既而买引,沿途追赶。 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卖引生利的,《大诰续编》第三十八《匿奸卖引》:“南城兵马指挥赵兴胜,警巡坊厢,路引之弊赃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钞)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 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

因为有引便可保证行旅的安全,关津的查诘,因之就发生空引(空白路引)的问题,不能不用严刑取缔。《大诰三编》第五《空引偷军》:“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此弊甚有年矣。 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惟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绅,《大诰》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关去处,问知而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又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捉督。【明律·兵律】: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军民的活动范围,限于百里之内,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长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无形的百里宽广的社会监狱。并且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明朝还强迫百姓互知(互相侦察)举发,在锦衣卫和两厂的监视下没有一丝漏洞,从而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残暴的统治。

《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八月辛亥条: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由于明朝的地主可以凭借职权的方便,剥削、舞弊都可以通过皇朝的统治权来进行,披上合法的外衣,农民对待如此残酷的压榨之下只能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大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例如《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二十六年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诏隶锦衣卫习工匠。第二条路则是抛弃土地,跟唐朝的百姓一样逃进荒山做流民当野人。当然其实还有第三条就是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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