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如题所述,犯罪分子已经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一年,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终实际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就能让他罚
关押在看守所与坐牢(监狱)没啥区别,所以待在看守所的时间应当折抵到刑期里面。用判决的刑期直接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先行羁押的时间,剩下的时间是还要在监狱执行的刑期。
而看守所实际上比监狱管理更严格,也更难熬,很多确定难逃罪责的当事人甚至想早点判下来,早点去监狱。
这里面有两个知识点:一是监狱比看守所相对“舒服”一些,当然也包括心理上得到一种确定性结果,人最难承受的,是不确定性的煎熬。
第二,不仅仅是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早点去监狱好好表现还可以减刑。
比如判了三年,提前在看守所待了一年,折抵完之后还剩两年,就是说还要在监狱里面执行两年的刑期。而两年的时间,理论上是可以争取到减刑的。
再说说折抵,前面说的是羁押在看守所与判决有期徒刑之间的折抵,当然如果判决结果不一样,折抵的比例也有所区别:
1.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被判处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