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要么是提问者表述错误,没看清楚判决书中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要么可能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表述严重错误。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环节被追诉对象叫‘’犯罪嫌疑
依我之见:要么是提问者表述错误,没看清楚判决书中对被追诉对象的称谓,要么可能是法院的裁判文书表述严重错误。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环节被追诉对象叫‘’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称谓叫‘’被告人‘’,经法庭审判判决上诉(抗诉)后二审终审判决后,其生效刑事判决的称谓就应该叫‘’罪犯‘’。此时,已不是‘’犯罪嫌疑‘’,已是犯罪确定无疑了。
另,案件经一审判决有罪,如果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此时,该一审判决仍不能叫生效判决,被刑事被追诉人仍然只能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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