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是怎么上台的?

希特勒当然不是民选上台的。在论证这个结论以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而要说明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最好的参照物就是1918年十一月革命所推翻的那个德意志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7 11:34:33

希特勒当然不是民选上台的。在论证这个结论以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而要说明魏玛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最好的参照物就是1918年十一月革命所推翻的那个德意志帝国。

(1918年11月spd的菲利普-谢德曼宣布共和国建立)

德意志帝国有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就是皇帝、帝国议会、帝国宰相。而其中帝国议会又分为联邦会议和帝国议会。虽然联邦会议日后被称作联邦院,看起来好像是帝国议会的上议院。但事实上按照《帝国宪法》,联邦会议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帝国的皇帝虽然拥有皇帝头衔,但他的职位实际上是联邦会议主席。德意志帝国的国家主权也归属联邦会议。德意志帝国皇帝实际上是享有皇帝尊号的联邦会议主席。所以严格的说德意志帝国的权力核心实际上是四部分组成的,也就是一个千方百计想要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君主和统治者的联邦会议主席、普鲁士国王。一个国家主权享有者的联邦会议。一个拥有预算权和立法权的普选的帝国议会。还有一个代表德意志帝国政府的帝国宰相。

(1918年是一场短促的革命,但德意志的道路还很长)

这四个机构经过十一月革命之后基本上都迈入了魏玛共和国阶段。首先是联邦会议,虽然《魏玛宪法》是一部追求中央集权的宪法,但还是保留了旧帝国的真正主权享有者的联邦会议,这个会议就是魏玛共和国的联邦参议院,只是这个参议院的地位更接近立宪国家的上议院,但人选还是由各邦任命。具体的权力差异我们到后边谈。

然后是皇帝和帝国宰相,他们一起作为总统和总理回到了柏林。。我们知道1918年11月的革命其实是一场意外。普鲁士军队因为寄希望于《威尔逊纲领》而默许了水兵起义和柏林的革命。也默许了皇帝的退位。但是当革命渐渐尘埃落定,德国支持复辟的保守派其实非常强大。威廉二世固然还在荷兰但威廉皇储在二十年代初就回到了德国。德国政府归还了三十多处庄园、城堡和宫殿来保证皇储的生计和霍亨索伦王朝的体面。

(魏玛共和国的总统扮演的其实是一个立宪君主的角色,魏玛的总统在权力上甚至比德皇还要大)

而1919年魏玛制宪的时候这些保皇党也参与设计了《魏玛宪法》,虽然《魏玛宪法》号称最民主最精致的宪法,但事实上在保皇党人看来《魏玛宪法》和法国的《1875年宪法》一样,是一部为立宪君主量身打造的宪法。德国总统掌握的其实就是稍作修改的德国皇帝的权力。只要对皇帝和宰相在立法问题上的权力和总统和总理在立法问题上的权力加以比较我们就能看到这一点。而这种权力的比较也就说明了帝国议会和魏玛的众议院在帝国和共和国的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德意志帝国议会和魏玛共和国议会都是普选的,魏玛共和国承认了女性选举权这是最大差异。第二两个议会都有立法权,也就是说德意志帝国和魏玛共和国的法令都必须得到议会的通过,德意志帝国皇帝和魏玛共和国总统都没有对立法的否决权。也没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魏玛宪法为了避免这一点特地规定总统不得是议会议员。在旧德意志帝国时期皇帝拥有对帝国议会通过的法案的认可权,虽然这种权利得不到宪法条文的支持,皇帝可以签署法令,但是皇帝的签署并不是法令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帝国宪法规定联邦院和帝国议会的通过就可以形成法律。

(德意志帝国的体制复杂到了混乱的地步,对此身为铁杆俾斯麦粉的伊藤博文非常失望)

皇帝对立法权的干预体现在帝国议会的立法程序上,帝国宪法虽然剥夺了皇帝的立法权或者准确的说叫做立法表决权,也就是说皇帝对法案的签署只是一个仪式,作为皇帝他没有否决法令的权力。但是宪法把立法倡议权,也就是决定把那些法令交给帝国议会表决,而哪些不能被议会表决的权力留给了皇帝个人。之所以要加上个人这个词是因为实际上立法倡议权属于联邦会议而不是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组成部分的皇帝。但皇帝虽然是联邦主席却并不是联邦会议主席皇帝掌握立法倡议权的形式是通过他兼任的普鲁士国王所掌握的普鲁士王国在联邦会议的那个17票。这17票完全掌握在普鲁士王国手中,而皇帝作为普鲁士国王在普鲁士王国享有比皇帝在帝国大得多的权力。所以皇帝实际上对立法依然保持着相当大的控制权,只不过是间接的控制权。

当然皇帝的这种控制权必须与帝国宰相分享。按照帝国宪法理论上帝国的全部行政事务是由宰相一人承担的。帝国宰相办公厅是帝国唯一常设官厅,所有各部的首脑都是对宰相负责的国务秘书。而帝国宰相只对皇帝个人负责,虽然帝国宰相的立法必须得到议会的通过,但是即使法案不通过宰相依然可以执政,只有皇帝对宰相不信任才是宰相辞职的必要条件。

(魏玛共和国的议会权力比帝国议会大了很多)

十一月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在《魏玛宪法》的体系中得到了相当大的扩充。魏玛的议会得到了立法倡议权,可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甚至弹劾总统,不再是一个只有表决权,只能对帝国政府指指点点的机构了。但是在总理到底是对总统还是对议会负责的问题上,相比《帝国宪法》,《魏玛宪法》也只多走了半步,也就是说帝国宰相是只对皇帝负责的,而魏玛的总理是既要对总统负责由要对议会负责。魏玛共和国是从立宪君主走向了半总统半议会制。魏玛共和国的总理可以被议会不信任案推翻,但也不需要议会的选举。一个总统任命的没有议会多数票的总理,只要不碰到两次不信任案,就无需辞职。而他统治所需要的立法,虽然你得不到议会多数票认可,却可以得到总统非常法的支持。在这一点上魏玛共和国的总统实际上比德意志帝国皇帝的权力还要大。议会的权力上升的同时,总统对立法的权力也从皇帝时代的简介干预变成了直接干预。《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甚至赋予总统以特殊情况下的非常立法权,而这项权力实际上就是希特勒上台的基础。

(总理在新共和国扮演的是一个更加从属于议会的帝国宰相的角色,但只要他愿意而且议会不跳出来推翻他,他也大可以依靠总统绕开议会)

如果我们了解了魏玛共和国的体制,我们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希特勒是不是民选上台的了。三十年代一个德国政治家想要民选的方式上台执政,实际上只有两个职位可以争取。一个是共和国总统,另一个是内阁总理。

想要成为总统很简单,第一轮选举就拿下过半数的选票,或者第二轮选举得票数最多。1932年希特勒参加了总统竞选,虽然希特勒连飞机也用上了可惜还是只拿到36%的选票。而八十多岁的兴登堡拿到53%的选票。所以这次选举断了希特勒当总统的念头。

那么总理呢?成为一个魏玛共和国的总理有三种办法,第一种完全符合民选的含义,那就是那就是自己组织一个党赢得议会大选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在议会里得到过半数的席位。这样的党的主席将毫无疑问的出任总理。甚至这样的党委派或者愿意合作的人也可以毫无争议的成为一个民选上台的总理。可惜1933年以前纳粹党的最好成绩也只有37.4%,巴本解散内阁再次大选之后跌落到33.1%。

(联合组阁在魏玛历史上的典范不在德意志国家层面而在普鲁士共和国层面,相比魏玛脆弱的大联盟内阁,普鲁士的“红色沙皇奥托-布劳恩”依靠组织政党联盟在普鲁士共和国连续执政十二年)

不过好在还有第二个办法,这个办法其实已经不符合民选的含义了,但至少还符合民主的游戏规则,那就是联合组阁。只要你的党的席位是民选的,而且其他民选的党愿意跟你合作,你们的席位过了半数,你们组成的联盟内阁的基础依然是公民的选票。所以你这个联盟内阁的总理还是民选上台的总理。可惜1932年的大选里三个铁杆反纳粹的党SPD、KPD和中央党拿下了52.3%的选票。

这三个党里希特勒唯一能争取过来的是中央党,但中央党只有15%的席位,加上纳粹的33.1%还是不能过半数。希特勒要拼凑联盟内阁还的去争取胡根贝格的dnvp,也就是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那8.9%的席位,才能过半数。

但是中央党跟spd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即使为了分享政权加入内阁要价也肯定非常高,而且中央党仇恨背叛者巴本,自然也就厌恶支持巴本的胡根贝格。而胡根贝格作为一个红果果的保皇党也不愿意跟中央党合作,尤其在中央党投了巴本的不信任票的情况下。想把纳粹、dnvp、中央党拼凑成一个右翼大联盟内阁几乎不可能。所以希特勒知道这条路也走不通。

(这不是拉尔夫费因斯这是魏玛共和国第二个总统内阁的总理巴本,也是魏玛共和国四个没有议会多数的总理里,唯一一个被议会通过了不信任案的)

于是希特勒只剩下最后一条路上台了。这条路既不符合民选的含义,也不符合民主制度的游戏规则。在很多民主国家根本就不存在这条路,比如今天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就没有这条路。那就是抛弃什么民选首脑的头衔,去组织一个“总统内阁”。想要成为总统内阁唯一的条件就是总统的任命,不需要有支持你的政党、不需要你有民众的支持、甚至不需要你是议员,其实宪法里连总理必须是德国公民的要求都没有。也就是说如果希特勒想当总理他甚至都不需要得到德国国籍。他参加总统竞选才需要。

而在希特勒以前已经有三个这样的总理了。首先是布吕宁内阁,他是中央党的首脑,而且得到了社会民主党的容忍,所以议会始终没有对他投不信任案,把他的合法性搁置不理。而他颁布的所有法令也都没有依靠议会多数票支持,他依靠的是总统的签署。但是当他试图把议会对自己的容忍变成议会对自己的支持,转而依靠议会多数票执政的时候。兴登堡认为他背叛了自己抛弃了他,于是布吕宁只能辞职。接替布吕宁的是也属于中央党的巴本,但中央党把他出任总理视为背叛,所以中央党和布吕宁执政时期的联盟党都视他为叛徒和敌人。他试图争取纳粹党的支持,但希特勒要价太高,希特勒只愿意自己当总理,而巴本当副总理。于是谈判失败以后纳粹党也反对他。所以1932年秋天召开的那届议会上,巴本遭到的不信任案得到了议会90%以上票数的支持,是魏玛共和国历史上最高票数的不信任案。但是巴本仰仗总统非常法解散了议会。这就说明成为一个总统内阁的总理其实根本不需要议会的票数。但这还不算完,下一个总理还要证明想成为这样的总理甚至不需要是议员。

(施莱歇尔踢走了巴本却间接的替希特勒打开了总理府的大门)

《魏玛宪法》规定解散议会三个月内必须举行新的大选,但是再次大选巴本也一样要吃不信任案,所以巴本试图说服总统修改选举法。但巴本让兴登堡总统身边的另一个亲信施莱歇尔产生了自己执政的欲望。他向总统表示巴本的修改宪法势必导致内战,但是军队无法同时镇压左翼和右翼的共同暴动。所以兴登堡退缩了收回了对巴本的支持,表示不会取消选举和修改选举法。于是巴本只能辞职,施莱歇尔自己出来组阁。施莱歇尔是一个军人,虽然和政治家关系密切,但他没有自己的党,也没有自己的议员团。他寄希望于施特拉塞能够推翻或者架空希特勒,从而组成一个容忍自己的议会联盟。但是施特拉塞失败了,而另一个失败者巴本却转而和希特勒谈判,愿意在希特勒内阁里当副总理。

(在总统府1933年的副总理巴本其实比总理希特勒自在的多,因为他才是兴登堡信任的人)

于是巴本为希特勒打开了总统府的大门,兴登堡最终抛弃了施莱歇尔授权希特勒和巴本组成联合内阁,之后希特勒上台执政。所以希特勒即使拥有议会第一大党的支持,即使拥有一千多万德国选民的支持,但是按照民主制的游戏规则他依然不是一个符合民主制度的总理,更不是一个靠选票上台执政的总理。希特勒是一个依靠总统非常法执政的总统内阁的总理这就是结论!。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