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张伟被指“像素级”抄袭国外歌曲,王思聪助攻梁欢炮轰大张伟?

说出来你可能不相信,大张伟爱如潮水真的不侵权
最近,国民老公、娱乐圈纪检组组长王思聪在微博直指大张伟在节目中改编的《爱如潮水》抄袭国外DJ编曲单曲,再度陷入抄袭事件,引发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8 09:29:56

说出来你可能不相信,大张伟爱如潮水真的不侵权

最近,国民老公、娱乐圈纪检组组长王思聪在微博直指大张伟在节目中改编的《爱如潮水》抄袭国外DJ编曲单曲,再度陷入抄袭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大张伟的《爱如潮水》与Zedd《Candyman》的对比视频

http://v.qq.com/x/page/k0318dlf8ke.html(复制网址观看视频)

而《Candyman》的原作者Zedd在看过大张伟的视频后,通过其官方社交帐号表示:“实话说,我认为这是对《Candyman》的公然盗窃。”Zedd还在回复网友评论时说:“那个伴奏是个1:1像素级的抄袭,从结构、到合成器音色……甚至所有的 breaks 与 fills,所有的一切都是抄袭。”

有趣的是,Zedd的《Candyman》也被指抄袭了Zookeepers&Sedge的《Aftershock》。

先抛结论:大老师的改编的《爱如潮水》副歌部分的编曲思路和Candyman确实一模一样,大老师在这里确实抖机灵了,但是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说不构成抄袭。理由如下: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大老师改编的《爱如潮水》副歌部分编曲的音符表达的切分节奏、主音合成器的音色、低音线、节奏确实和Candyman一模一样,这也许从编曲者的角度来讲是抄袭(特别是电子音乐编曲者),但是至少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说这不可能构成抄袭。

为什么,因为法律对音乐作品抄袭的认定,现在更多地是从旋律的角度来认定。我们知道,《爱如潮水》和 Candyman这两首歌的主旋律是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的,但是我们现在是对两首歌的编曲是否雷同有争议,所以主旋律我们先抛开不谈,只谈编曲的旋律。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假设这两首歌都没有主旋律,《爱如潮水》没有\"再也不愿见你在深夜里买醉\",Candyman没有\"And it feels so good, oh yeah\"那这两首曲子的旋律是否雷同?答案是否定的。我稍微学过一些吉他,就用我浅薄的吉他和弦知识来说一下这一点吧,非音乐专业有些东西不能特别准确的表达,请多多担待,但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我尽量表达清楚。

Candyman的副歌和弦进行由Dm,C,F三个和弦构成,其副歌一次循环是两个小节,一共有八拍,前两拍是Dm,后两拍是C,最后四拍是F。但是在C调下的《爱如潮水》的副歌和弦进行由F,Em,Dm,G,C五个和弦构成,整个副歌一共有四小节,第一个小节四拍都是F,第二个小节四拍都是Em,第三个小节四拍都是Dm,第四个小节前两拍是G后两拍是C。所以说他俩从旋律上来说根本不可能雷同。或者说再简单点来验证,你放着Candyman的伴奏能唱《爱如潮水》吗?或者你放着大老师编曲版本的《爱如潮水》能唱Candyman吗?肯定不得行噻。所以说,这两首编曲至少从法律认定的角度来说非雷同,大老师的作品不构成抄袭。

这里补充一下,上面是基于这两首歌都没有主旋律,以伴奏旋律作为主旋律的假设作的分析,但是在现实法律认定中至少从目前来看是不可能抛开主旋律来认定的,这里只是为了说明这两首歌如果都是只有伴奏编曲旋律的纯音乐的话大老师的作品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才作的假设。但在现实中,因为只是编曲而非作曲,根本不会涉及对其抄袭的法律认定。

但为什么又说大老师确实在这里抖机灵了,也许从编曲者(特别是电子音乐编曲者)的角度来说是抄袭呢?这是因为完整的音乐本来就不单单包括旋律,还包括乐器的音色、打击节奏、各种乐器的演奏编排配合等等,我认为特别是在电子音乐这个领域,音色节奏这些东西是比旋律显得更为重要的,旋律是被弱化了的,是这些东西构成了其与其他作品的差异性,创作者在这些东西上花的功夫也是比旋律更多的。因此,我说也许从编曲者(特别是电子音乐编曲者)的角度来说这是抄袭。

这就是实践和法律相脱节的地方,法律对抄袭的认定更多地从旋律的角度来认定,我认为一方面是出于认定技术难度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一般大众对音乐的认识方面的原因,还有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创作方面的原因。前两者原因是相互联系的,就是说一般大众认为某首歌好听一般是从他的旋律认识的,对歌与歌之间的不同也是从旋律来认识,这时法律当然就会选择更多从旋律的角度来认定抄袭,而且认定旋律抄袭已经很复杂了,如果把编曲因素再加进来就是难上加难了。再就是保护创作方面,我认为很多歌曲的风格很大程度上是从编曲来划分的,比如说朋克很多吉他都是针针扎针针针;鼓都是动词大洞大洞大洞大,布鲁斯都是那个和弦进行都是那个boogie woogie的节奏,FUNK很多都是那种清亮音色快速的吉他切分,雷鬼很多都是那种比较慵懒的音色清亮的吉他切分,大编制乐队爵士乐都是各种管乐这么吹那么吹,简单的民谣吉他弹法都是5 3 2 3 1 3 2 3,和弦进行都是1645套路,dubstep都是那种哇哇哇突突突的听感和节奏,当然我这里只是概括来说,不是说大家都一样没什么新意,是说同一种风格音乐他的编曲必然有很多元素是相似或者相同的,如果这个都认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了,音乐就没法创作了。

但是我认为随着音乐的不断丰富化多元化,很多旋律之外的东西应当也是需要值得法律评价、保护的。比如说在纯电子音乐领域,电子音乐是弱化旋律强化节奏、音色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以旋律作为主要判定标准其实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创作者在其他方面所付出的具有独创性的EFFORT是更多的。而在伴奏编曲领域,某些风格化元素的雷同我认为是可以允许的,但具有独创性的多元素组合的雷同却是应当被认定为抄袭的(比如说大老师的这个例子),当然这些应然层面的东西需要很多方面去努力推动才能达成了。

有人说,谈那么多法律干嘛?谈法律,我先不说什么创作什么知识产权,法律最直接的代表着利益。比如说这个事情里面,大老师改编《爱如潮水》并公开表演,是需要经过《爱如潮水》版权方同意的,如果版权方要求的话也是要付费的,但大老师选择使用与Candyman雷同的编曲是不需要其版权方同意也不需要付费的。当然,这里谈的是大老师根据那首编曲一点一点把音色、节奏等等各种抠出来了并赋予了新的和弦进行,如果是原原本本使用了Candyman的伴奏那当然也是需要经过同意并且如果被要求的话也是要付费的。再有一点就是责任,这一点是看了梁欢老师今天在微博的长文想到的,梁欢老师说大张伟应当负责,可是负什么责呢?至少不是法律责任,因为就像上面说的,法律虽然没有倡导这种行为,但是也没有做出任何负面评价,这么干至少在现在来说是不违法的。如果要说负责的话,那只能说大老师违反了电子音乐行业的行规,从这一点来说应当负责,应当站出来说明,应当道歉。

梁欢老师说所有音乐上的抄袭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抄袭(见下图),这一点我不认同。不是说有人告了才涉及法律,有没有人告,那是维权意识、维权成本的问题,和这不是一回事。法律是一个行为的评价标准。比如说杀人,不管有没有人杀人,杀人这个行为都是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的。比如说旋律抄袭,比如说没有经过授权的音乐表演,这些行为就算没有发生也是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的。但是大老师的这个行为,是没有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的。

抄袭这个词,是一个带有负面评价性质的行为描述,不是一个客观描述某一行为的词。大老师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copy没错(在编曲这个领域大量存在合理的copy行为我想这应该没什么争议吧),但是这种copy是不是抄袭就另说了。电子音乐行业的人认为这个行为是不好的,是违反行规的,说这是抄袭,这没问题。但是法律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那这个行为至少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就不是抄袭。

梁欢老师更新了如上图的这样一条微博,再加上Zedd发推称大老师的编曲是公然地偷窃,于是我想再补充一点。梁欢老师对《著作权法》的质疑一是对抄袭界定的质疑,二是对保护作用的质疑,在我看来这条微博的潜在涵义就是说这法都那么没用了我们还是先别谈什么法了谈点别的吧。我国法律对抄袭的界定确实比较严格,也确实有一些大家认为抄袭的歌曲被告了但是最后判决没有抄袭,这其中的原因因为没看到判决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我也不好断定这是为什么,但目前在没有令人信服的对相关案件数据、个案具体情况分析的情况下,我对《著作权法》对音乐著作权作用有限这个结论持保留意见。关于抄袭界定的标准,先且不说其是否严格,我们退一万步说,即使我国法律的标准不那么严格(就是说没到梁欢老师所说的原封不动的照用的程度),其还是更多的从旋律的角度出发去判定是否抄袭,我不敢说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这样,但至少可以说不止我国是这样。

我一直反复在说法律怎么样法律怎么样,为什么这一点那么重要,我想再用更稍微直观点的话说说。之前说法律有一个评价作用,法律还有一个权属利益的划分、确认的作用。怎么讲,比如说房子,你住在这个房子里,或者说是你花钱买的,这房子是不是你的?不是,怎么才是?根据法律规定,要登记,只有登了记这房子才算是你的。好我们现在来说著作权领域,一段旋律,根据法律规定,是你独创性地创作的,那它是你的了,你可以卖,可以授权给别人,别人侵权你可以告他。一组音色、节奏、音符切分的组合,或者说编曲,是你独创性地创造的,但是不好意思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就不是属于你的,你不能拿去卖拿去授权,别人用也不存在侵权、盗窃的问题。这时你想凭什么啊是我创造的怎么就不是我的,我们凭直觉也会这么想(我想Zedd也是这样,这是我创作的,你拿去这么用,不是公然地盗窃是什么),就像房子一样,凭什么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了房这房子不是我的,我们凭直觉也会这么想,可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划分权属利益的(这么规定的原因是多方面利益的考量了这里不再展开,邓柯老师以前说过可以参考参考),这房子是你买的没错,可是要说是你的就得登记。这段音色节奏等等的组合或者编曲是你独创性地创作的没错,可是他从法律权利归属的角度来说就不是你的。(which is 我认为在电子音乐领域和比较有独创性的编曲领域不太公平的,这之前也说过,推动是必要的,但是法律现在就是这样)。

补充完上面这段看到大张伟(本人,非工作室)的声明,大概意思是说音色音序节奏是他学着做的,确实不是他的原创,edm领域没要求全都要是自己的原创。这个领域确实我不太懂,人家的行规是不是这样我也确实不知道,但是从法律权利归属的角度来说没跑出上面讲的那些的范围。

梁欢老师更新了这样一条微博,本着强迫症不补充不得劲儿的原则,我再补充一点。梁欢老师一直秉承的一个理念就是,还没告呢你咋知道违法不。没错《著作权法》没有写明我们只保护旋律作曲不保护编曲(也不可能这样写),但这不意味着没有标准。在法律比较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有一个标准叫司法实践的标准可以参考(尽管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参考已有的司法实践对未来争议判断解决的作用还是很大的),而现在在可以查到的判决里都是不保护编曲的。比如说李丽霞诉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关于李丽霞主张权利的性质,与交响乐的编曲不同,本案所涉的歌曲编曲并无具体的编曲曲谱,它的劳动表现为配置乐器、与伴奏等人员交流、加诸电脑编程等,编曲劳动需借助于演奏、演唱并最终由录音及后期制作固定下来。不可否认,经过编配、演奏、演唱、录音等诸项劳动所形成的“活”的音乐与原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并不完全相同,构成了一种演绎。但是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因此一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编曲权。作为录音制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如同录音师并不享有特定的权利一样,按照行业惯例,上述劳动在被整合为录音制品后,该劳动成果所形成的权利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原告李丽霞所主张的编曲权即是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制作者权。这里的录音制作者权是什么?就是说某人对这段原原本本的录音享有的权利,在既有著作权又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情况下,法律既保护其作品独创性又保护其录音成果。但是在只有录音制品权没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法律不保护这段录音制品的独创性,只保护这个录下来的成果,就是说这个录下来的成果别人不能拿去原原本本地用,但是别人制作了一个很像甚至一模一样的编曲然后自己录了,这是没有侵犯原录音者的录音制作者权的。在别的法院都判决编曲不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Zedd起诉抄袭并主张自己的音乐中除了主旋律除了和弦进行以外节奏和伴奏音色的组合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这其实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至少在现在来说),你怎么去证明你的音色、节奏是那么的不一样,连音色都要作为著作权保护,如果判胜诉了,以后的别的编曲争议怎么判,这次的判决跟以前的区别在哪里,这个标准怎么界定,难道专门出一个司法解释将电子音乐领域的音色创作纳入著作权保护?这是不现实的。编曲的独创性为什么难以得到保护,我在之前简单说了一些,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邓柯老师更详细的分析。但是Zedd如果起诉的话,我认为尽管很可能输但仍然值得一诉,就像我之前说的,应然层面的东西需要很多方面去努力推动才能达成,而这种推动是需要实际行动的。

作者:知乎@用眼神消灭你(微博@松子wng)

编辑:维权侠 叶子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kwNDIwMA==&mid=2649336146&idx=1&sn=715ed0956f5cc9513f6c419ed2a9747d&scene=1&srcid=0905mr9cxC6TvIo31bPjENQL#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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