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辽宁葫芦岛撞死5个小学生的交通肇事逃逸者,能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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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号,12点左右,在葫芦岛建昌二小门前发生重大车祸,一男子驾驶一辆奥迪A6,撞向多名小学生,然后驾车逃逸,警车一路追赶,将奥迪车别向路边沟内,并将其控制住。
截止现在,已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7 17:56:06

由于案件还在侦破阶段,许多细节还没有出炉,过载的判断并不合适,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伤亡非常惨重

案发至今,最受关注的可能是孩子们的伤亡情况了。据最新报道,截至22日16时50分,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之前报道是有5死18伤,看来,在送医院抢救的过程中,又有一名学生,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建昌县委宣传部今日8:30发文介绍,共有5死19伤,重伤3人。

估计这个数据的差异,在于统计时间的不一致。

据建昌二小工作人员介绍,伤亡学生是学前班和一年级二班学生。也就是说,伤亡孩子的年龄,主要集中在5-6岁,最大的8岁!伤者中,还有一名教师,一名家长。目前,教师已经转院,家长情况不详。

比花儿还娇嫩的年龄啊,还没怒放就凋谢了!

第二,关于凶手

凶手确实是青牛山村村支部书记韩某升的儿子,叫做韩某华,29岁,前几年结婚,有一个5、6岁的女儿,之前在沈阳打工。案发一个多小时之后,韩某华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犯罪动机。目前,据建昌县宣传部介绍,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便采取极端措施,驾车随机冲撞,导致案件发生。我一直想不通,为什么遇到了一些不如意,就要那毫无防护能力的孩子开刀——对于这样的人,除了严惩,别无他法!

第三,可能受到的刑罚

按照宣传部门的介绍,如果法庭采信的话,我们基本上可以判断,凶手韩某华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的报道和通报,该犯罪嫌疑人的犯案情节,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该罪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从主体条件来说,该嫌疑人已29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惟愿不要出现诸如精神病之类的免于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况。

从主观要件来说,该犯罪嫌疑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当然,具体情况有待公安机关侦获。

由上述分析可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该嫌犯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极为严重,应当按照最重的处罚,也就是说,可以按照最高刑罚,处以极刑!

作为教育人,我一贯坚持给人以改过向善的机会,但对于这类穷凶极恶的人,给他们生机,其实就是不尊重其他的生命!

但不论怎样,这些如花一般的生命,已经凋谢了,再也不可能断续重生!

只有祈愿,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一路走好!

希望所有的家属,节哀顺变——说起来容易啊!

希望当地倾尽全力,抢救所有伤者,并尽快启动心理干预,让他们早日重返正常生活!

也希望警方尽快侦破此案,还社会安宁、家庭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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