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其实古代的杀人案,大部分是侦破不了的,而且冤案很多。
也不要说古代,就算是在几十年前,一些杀人后焚尸案就很难侦破。
萨沙写过一个案子,一个县委宣传部长杀
俗话说得好,哪个庙里都有冤死的鬼。
冤案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像美国这样一个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照样有冤案。
古代中国,实行封建的纠问制诉讼制度,其特点是: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在这种诉讼制度下,官吏集侦查、审判的职权于一身,民众的辩护权利又得不到保障,稍有辩解,就被视为刁民,马上大刑伺候。酷刑之下,求生不得 ,求死不能,什么样的口供取不到?
再加上政治腐败、贿赂公行,有钱人可以靠金钱买通官吏,开脱罪责,更可以栽赃陷害,伤及无辜,像窦娥这样的冤案不知道要有多少!
像大家所熟知的包公戏,包公有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把人的生死执于股掌之间,即使主事者如包公那样清正廉明,也难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的冤案。
可以这样说,假设古代有DNA这样的鉴定技术,只要仍然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仍然杜绝不了冤案。因为在落后的法律制度下,一方面会制造出大量的冤案,另一方面又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有了冤案也不容易得到平反昭雪。
归结起来说,科学技术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在一个好的制度下,一是不容易发生冤假错案,二是哪怕发生了冤假错案,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